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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郝玉梅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玉梅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玉梅,女,因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玉梅犯放火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郝玉梅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郝玉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玉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郝玉梅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本人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玉梅撤回上诉。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础 鲁审 判 员  金 影代理审判员  景东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祝家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