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益林、李言清与方劲晖、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林,李言清,方劲晖,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320号原告:杨益林。原告:李言清。委托代理人:陈金鑫。被告:方劲晖。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洪。原告杨益林、李言清诉被告方劲晖、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游荣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益林、李言清的委托代理人陈金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劲晖、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益林、李言清起诉称:2014年10月21日,被告方劲晖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逾期归还借款的,按借款金额日0.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上述借款由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方劲晖返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2015年12月20日前利息28万元,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庭审中变更利息诉讼请求为:支付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方劲晖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劲晖负担;4、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杨益林、李言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担保协议书,证明被告方劲晖借款及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的事实。2、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及收费标准文件,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告方劲晖、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1日,原告(乙方、出借人)、被告方劲晖(甲方、借款人)及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定:1、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月利率2%。2、2014年7月7日,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将其对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081万元转让给乙方。2014年10月20日,中电装备青岛豪迈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43万元至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账户,因该债权已转让给乙方,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收款后在同日即将该243万元支付给了甲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经协商,上述243万元中的100万元乙方借给甲方使用,即本协议之借款,另143万元甲方立即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签订,视为乙方已交付借款100万元。3、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止。4、甲方逾期归还借款的,须按借款金额日0.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主张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5、上述借款由丙方提供信用担保,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乙方主张债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款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方劲晖未付分文,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方劲晖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方劲晖应履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被告方劲晖逾期未还款,应按约定支付逾期之日起的违约金,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劲晖返还原告杨益林、李言清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止的利息及按此利率标准从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方劲晖支付原告杨益林、李言清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被告方劲晖、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