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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国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异字第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幸福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丁建生,董事长。被执行人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迎宾路西侧地方道路管理站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国东,经理。被申请人张国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张国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000万元人民币,由被申请人张国东于2014年3月6日之前缴纳,但张国东至今未实际缴纳,请求追加张国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张国东已于2014年3月3日实缴出资700万元,并提供了记账凭证和银行记账回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31日,股东为张国东和庞增强,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张国东出资30万元,庞增强出资20万元。2008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股东变更为张国东、金广华,张国东出资280万元,金广华出资20万元。2014年3月6日,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由张国东增加出资7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4年3月6日之前。2014年3月6日,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任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另查明,张国东于2014年3月3日分别汇入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37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其中记入公司实收资本700万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国东已经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实缴了增加的注册资本,故申请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国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烟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