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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04号原告侯某某,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行使,其撤诉请求及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侯某某的撤诉请求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候振艳承担。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