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04号原告侯某某,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行使,其撤诉请求及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侯某某的撤诉请求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候振艳承担。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