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初50号原告丘某,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朱某,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原告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丘某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