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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0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诉吴迪梅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李喜雄,吴迪梅,余红良,吴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49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40号。负责人彭湘林,行长。被告李喜雄。被告吴迪梅。被告余红良。被告吴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诉被告李喜雄、吴迪梅、余红良、吴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