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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郭玉龙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龙,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471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龙,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梁成,男,1965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利,职务:总经理。郭玉龙与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一直未自动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