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金宝申请王六十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宝,王六十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179号申请人王金宝,男,37岁,满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王六十一,男,3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王金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案受理。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金宝以其与被执行人王六十一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海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那日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