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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凤阳县府城镇福全商店五岔路分店与凤阳县府城尚品酒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府城镇福全商店五岔路分店,凤阳县府城尚品酒业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93号原告:凤阳县府城镇福全商店五岔路分店。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经营者:刘福来,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阳县府城尚品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经营者:杜坤,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府城镇福全商店五岔路分店与被告凤阳县府城尚品酒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府城镇福全商店五岔路分店于2016年1月28日以凤阳县府城尚品酒业经营部货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阳县府城镇福全商店五岔路分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府城镇福全商店五岔路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阳县府城镇福全商店五岔路分店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