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程敏与李新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敏,李新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83号原告:程敏,女,汉族。被告:李新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敏诉被告李新伟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敏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新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敏撤回对被告李新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敏负担。审 判 长 苏晓伟人民陪审员 袁 槿人民陪审员 梁文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