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寇广合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刑初44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某,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寇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买杨湖口镇大张行政村艾桥村村民郭某的25棵杨树砍伐,后经鉴定,该25棵树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1.0926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孙某的证言,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