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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8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菊艳与被告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艳,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687号原告张菊艳,女,汉族,1989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刚强,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被告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座**层****室。注册号610000100345625。法定代表人薛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超超,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号舜华广场*号楼2601A。注册号370100400007992。法定代表人王梅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婷,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艳与被告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菊艳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3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218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贾仙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白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