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60号原告吴某某,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惠安县人,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郑某某,男,1990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