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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龙兵与汤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兵,汤国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3民初266号原告:陈龙兵,男,汉族,1948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王雪燕,安徽省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丹丹,安徽省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汤国发,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陈龙兵与被告汤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宗春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雪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国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龙兵诉称:2014年9月8日,被告汤国发因扩建养殖羊的棚子,向原告多次借款。截止2015年6月24日,被告汤国发向原告借款7次,共计借款1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汤国发未作答辩。原告陈龙兵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张及借条6张,证明被告共欠原告借款115000元。被告汤国发对原告出具的证据未质证。被告汤国发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所举的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出庭也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汤国发向原告陈龙兵借款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汤国发分别于2014年9月8日、2014年11月14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21日、2015年5月16日及具体时间不详向原告借款15000元、15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0元、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各一份。以上七笔借款合计11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龙兵与被告汤国发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陈龙兵给付借款115000元后,被告汤国发经催要未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陈龙兵要求被告汤国发归还借款本金1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国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龙兵借款1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11日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汤国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盼盼附: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