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傅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99号原告傅某某,女,1980年2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