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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傅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99号原告傅某某,女,1980年2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