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字第00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晓姜与李景蓉、杨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姜,李景蓉,杨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447-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姜,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李景蓉,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杨桦,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晓姜申请执行李景蓉、杨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景蓉偿还申请人张晓姜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1978元、公告费800元,被执行人杨桦对该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杨桦的银行存款44400元予以划拨,在查明被执行人杨桦每月享有工资收入后,被本院裁定每月提取1200元予以执行本案;后申请人张晓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