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腾坤运业有限公司、天津广通开泰旅游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腾坤运业有限公司,天津广通开泰旅游有限公司,张忠良,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荣泽纺织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2号原告天津市腾坤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704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延磊,男,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广通开泰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1号增4号102号。法定代表人张兰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延磊,男,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忠��,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九道6号。法定代表人卞镇。被告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荣泽纺织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127号。负责人邢建平,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腾坤运业有限公司、天津广通开泰旅游有限公司、张忠良与被告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荣泽纺织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荣泽纺织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本案被告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荣泽纺织分公司与本案原告天津市腾坤运业有限公司所订的《运业、企业联合经营班车合作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天津市腾坤运业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荣泽纺织分公司住所地为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127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荣泽纺织分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荣泽纺织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日法官 助理 胡仁忠书 记 员 路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