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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熊小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4号罪犯熊小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赔偿60000元。被告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7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熊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7233.2元,扣除已赔付的5000元,还应赔付4223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1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熊小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小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小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还有部分民事赔偿尚未履行,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小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