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80-1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号江会时代城。法定代表人翁慧红。委托代理人李炳权、梁仕宏。被保全人陈志芬,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南岸和平八路富源华庭**座***房,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陈伟华,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梁结焕,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府前街海景豪庭*幢*梯4069,身份证号码××。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陈志芬、陈伟华、梁结焕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陈志芬、陈伟华、梁结焕价值150309.89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朱紫路7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二、在人民币150309.89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陈志芬、陈伟华、梁结焕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社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