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刑初23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农民。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5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崇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5年1月16日14时29分左右,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M×××××号中型普通货车,沿苏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6KM+871M处,碰撞前方同向行驶中向左拐弯的由被害人周某(女,1953年3月19日生,殁年61周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驾驶机动车对路面动态观察疏忽,发现情况迟,未确保行车安全,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朱某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10受理单,被告人袁某的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信息,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被告人袁某的基本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燕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 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