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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守成与刘永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成,刘永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015号原告赵守成,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刘永纲,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成诉被告刘永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守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康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