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05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雷建秋与赖鹏飞、吴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秋,赖鹏飞,吴超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560号原告雷建秋。委托代理人陈刚。委托代理人陈萧龙。被告赖鹏飞。被告吴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秋诉被告赖鹏飞、吴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建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建秋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秋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建秋负担。审 判 长  肖必芳人民陪审员  朱彦琴人民陪审员  李曼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