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5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雷建秋与赖鹏飞、吴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秋,赖鹏飞,吴超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560号原告雷建秋。委托代理人陈刚。委托代理人陈萧龙。被告赖鹏飞。被告吴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秋诉被告赖鹏飞、吴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建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建秋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秋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建秋负担。审 判 长 肖必芳人民陪审员 朱彦琴人民陪审员 李曼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