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夏兰与瑞安市兰氏汽摩配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兰,瑞安市兰氏汽摩配加工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夏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慧、韩俊,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兰氏汽摩配加工厂。代表人兰庭庚,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兰与被告瑞安市兰氏汽摩配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兰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