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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梁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19。被告梁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41。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为金钱争吵,为家庭纠纷也曾投报过两次公安,严重影响原告父母情绪和正常生活。被告多次讲过,还向原告父母讲过,如原告不还钱给被告,被告就让原告家人无一日好过,生活不会安宁。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债权由原、被告各自所有一半,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自清偿一半;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尚欠被告父亲10000元。此外,原告欠被告婚前借款85700元,另原告替被告归还过债务39083元。原告清还上述债务之后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介绍恋爱,交往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恋爱交往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体贴对待原告,处理好家庭财务关系,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应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有则须改之,且行且珍惜。婚姻生活来之不易,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宽容理性的心态面对困难,遇事多商量、多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搞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梁某甲已预交),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