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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人侯绪有与被执行人申伟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绪有,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侯绪有,男。被执行人申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绪有与被执行人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