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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与大连琪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大连琪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2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大连汽车码头综合办公楼210室。法定代表人:于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双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琪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东园公寓102室。法定代表人:鹿占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姗姗。委托代理人:王妍茹。原审原告大连琪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51元(大连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275.5元,由上诉人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