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新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陈广良与邵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良,邵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新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广良。委托代理人陈海永。被执行人邵明红。申请执行人陈广良与被执行人邵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广良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广良与被执行人邵明红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会审判员  赵丽萍审判员  张永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子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