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新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陈广良与邵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良,邵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新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广良。委托代理人陈海永。被执行人邵明红。申请执行人陈广良与被执行人邵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广良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广良与被执行人邵明红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会审判员 赵丽萍审判员 张永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子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