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桂祥与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祥,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3001号原告张桂祥,居民。被告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办事处殷庄中心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文,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桂祥与被告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祥、被告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永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祥诉称,原告张桂祥于2007年6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宅基地,当时向被告交纳30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将宅基地给原告,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宅基地款30000元。被告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不清楚是否收取原告宅基地款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6月20日向被告交纳30000元购买被告处的宅基地,被告出具收条给原告,并有书记洪明湛、会计陆永中、村长支永伯签字及被告印章确认。而后,被告未分配宅基地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收据等证据证实,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并非被告的村民,故无权取得宅基地,被告亦无权将宅基地分配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桂祥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春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