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曹兆勇与冼国雄,吴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兆勇,冼国雄,吴晓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64号原告曹兆勇,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58。被告冼国雄,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56,电话1376014****。被告吴晓芸,女,汉族,系被告冼国雄的妻子,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427。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兆勇诉被告冼国雄、吴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兆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1元,减半收取为2030.5元,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曹兆勇承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