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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曹兆勇与冼国雄,吴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兆勇,冼国雄,吴晓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64号原告曹兆勇,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58。被告冼国雄,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56,电话1376014****。被告吴晓芸,女,汉族,系被告冼国雄的妻子,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427。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兆勇诉被告冼国雄、吴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兆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1元,减半收取为2030.5元,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曹兆勇承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