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和水与颜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和水,颜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109号原告马和水,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璐,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颜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和水诉被告颜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和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和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和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5元,减半收取465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马和水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华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观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