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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铜陵圣天实业有限公司与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圣天实业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46号原告:铜陵圣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义安区。法定代表人:胡贵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珂,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义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家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圣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圣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圣天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圣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33元,减半收取25766.5元,由原告铜陵圣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斌代理审判员  吴义进人民陪审员  陶小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