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纪佳军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佳军,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103号原告纪佳军,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孙世强,山东麒正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白山路东环。负责人许光岩,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杨翠林,系该所民警。委托代理人黄文菲,系该所民警。原告纪佳军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因被告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纪佳军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佳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佳军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纪佳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叶人民陪审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孙伟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