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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人民政府为与周书文、张书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人民政府,周书文,张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7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徽王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占国,该镇镇长。被申请人周书文,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书荣,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周书文之妻。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人民政府为与被申请人周书文、张书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名下的鲁N8N1**北京现代牌、鲁NQ6H**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各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人民政府名下的鲁N8NX**北京现代牌、鲁NQ6H**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各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周书文、张书荣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