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燕与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波,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钱款416.74元已给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字第31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