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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沈阳豪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志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豪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志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沈阳豪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162号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志会,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豪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志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日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不违法律规定,予以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豪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