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景龙渔具有限公司与威海尚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景龙渔具有限公司,威海尚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85-1号原告威海市景龙渔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22740-3),住所地威海经技区牛角沟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春,经理。被告威海尚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02200011953),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姜南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景龙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尚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4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42000元,冻结或查封被告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向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