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益荣物业与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37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付某某,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