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71号原告阳某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敖某某,女,1977年6月2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不能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之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