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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71号原告阳某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敖某某,女,1977年6月2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不能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之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