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南一经济合作社与刘联昌、徐燕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016执36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南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刘瑞营。被执行人:刘联昌,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徐燕华,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联昌、徐燕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5227.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