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夕刚与张德华、王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夕刚,张德华,王栋,别培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76-1号原告姜夕刚。被告张德华。被告王栋。被告别培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夕刚诉被告张德华、王栋、别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