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甘肃平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强,甘肃平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刘永强。委托代理人甘锋,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平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崆峒区南后街。法定代表人冯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霞。委托代理人XX,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强与被告甘肃平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