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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24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安与被执行人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安,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4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安,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历国,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明安与被执行人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了(2014)昆民保字第8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历国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柳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