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惠英与周友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英,周友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29号原告:陈惠英。被告:周友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英诉被告周友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惠英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广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