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与孙力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孙力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丛惠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高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建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孙力文,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力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勇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