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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应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凌晨,被害人董某将小汽车停放在本市罗湖区京基100大厦正门面包新语面包店附近,后在车内驾驶位上睡觉。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发现董某的小汽车没有锁车门,遂打开该小汽车的右侧车门,将董某放在副驾驶位上的LV挎包(内有苹果5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卡包一个、钱包一个、人民币7000余元、煤气卡、百果园会员卡、深圳通卡、银行卡若干)盗走。2015年11月24日,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桂花大厦A座4F抓获被告人杨某,现场缴获其盗得的LV挎包、卡包、煤气卡、百果园会员卡、深圳通卡等物。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LV挎包价值人民币4800.00元,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1550.00元,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485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LV单肩包、卡包、深圳通卡、深圳燃气卡、百果园会员卡、灰色上衣、蓝色裤子等涉案物品;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出具的账户资料、瓶装气送气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Sim卡补卡记录、被盗财物、嫌疑人衣物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汇报、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颜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涉案被盗的LV单肩包、卡包、深圳通卡、深圳燃气卡、百果园会员卡于2015年12月4日已发还给被害人董某。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多次盗窃被刑事处罚,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涉案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