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轴承集团铁力轴承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集团铁力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45-1号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6555777-1。法定代表人于光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斐,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铁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梁俊山。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鲁0791民初1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冻结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铁力轴承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账户09×××55,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铁力轴承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账户09×××55的冻结。审判员 赵伟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