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文生与方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生,方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61号原告:周文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方家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汪佑平,绩溪县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生诉被告方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周文生负担。审判员 江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