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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文生与方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生,方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61号原告:周文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方家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汪佑平,绩溪县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生诉被告方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周文生负担。审判员  江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