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7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骆恩与刘坤、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恩,刘坤,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762-3号申请执行人骆恩,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坤,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波,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恩与被执行人刘坤、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6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昊杰审 判 员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