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青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青印(幼名张老二),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军,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海龙,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志勇、梅贵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青印及辩护人李军、李海龙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张青印与他人电话联系交易毒品海洛因后,张青印与何会军将毒品样本带交买家验货并商定次日交易。次日13时许,张红应张青印的邀约驾车送张青印等人前去交易毒品,并按张青印安排打电话给樊忠荣前来帮忙。当日16时许,张红、樊忠荣、何会军与买主在车上交易毒品时,张红、樊忠荣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两包。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张青印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张红、樊忠荣的供述及证人罗某1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毒品称量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青印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青印辩称其仅是介绍同案张红等人认识,没有贩卖毒品。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被告人张青印仅是毒品交易的介绍人,其作用地位与同案张红相当;张青印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张青印与他人电话联系交易毒品海洛因后,张青印与何会军(已判刑)将毒品样本带交买家验货并商定次日交易,同时商定了交易价格。次日13时许,张红(已判刑)应张青印的邀约驾车送张青印等人前去交易毒品,并按张青印安排打电话给樊忠荣(已判刑)前来帮忙。双方到达纳雍县老凹坝乡后,何会军、张红上买家的车确认货款。当日16时许,张红、樊忠荣、何会军与买主在车上交易毒品时,张红、樊忠荣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两包,张青印、何会军逃脱。经称量,两包毒品净重共计258克。经鉴定,两包毒品中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71.3%、60.48%。张青印于2015年6月26日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织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张红、何会军、樊忠荣与买家(侦查人员及罗某2)在车上交易毒品时,张红、樊忠荣当场被抓获,张青印、何会军逃脱。2015年6月26日上午侦查人员在织金县板桥乡玉龙村将张青印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青印于1979年9月19日出生等身份信息。3、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包。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织金县公安局扣押同案张红、樊忠荣作案使用的黑色直板中兴牌手机一部,黑色直板三星牌手机一部(型号:GT-I18150),牌照为贵B×××××的蓝色比亚迪牌汽车一辆(已退还车主),海洛因可疑物2包。5、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包净重分别为148克、110克,共计258克。6、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公(司)鉴(毒)字(2013)206号毒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查获的两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71.30%、60.48%,该结果已告知同案张红、樊忠荣及被告人张青印。7、辨认笔录证实:同案樊忠荣、张红及侦查人员张翀、证人罗某2分别辨认出2013年4月28日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张青印。8、通话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4月27日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青印及同案张红、樊忠荣所持手机的通话记录。9、证明证实:张青印个人无固定财产。10、毒品收据证实:本案毒品海洛因258克已交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11、证人罗某2证实:2013年4月26日下午,我用电话与张青印联系,问他是否有毒品卖,张青印说有的,大概200多克,接着对我说如果要就快点,就是这两天,然后我就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汇报。根据安排在2013年4月27日中午,我用电话联系张青印,说我们钱已经准备好,要300克,张青印说今天就在纳雍来看样品。当天下午,在电话中,我又对张青印说,我们车子坏了,可能当天去不了纳雍,问张青印可否带过以那来看,张青印就答应了。于是,我和办案人员在2013年4月27日下午约5点左右到以那,我就在那里等张青印等人。晚上9点左右,张青印等人就来了,张青印下车就四处看,有一个小伙就上我和我表哥(公安化装侦查员)的车,这个小伙就拿着两小包样品给我,叫我们看一下如何,这时,有车路过,我们叫他就在当晚进行交易,张青印说很晚了,明天再交易,于是就走了。次日早上,张青印打电话给我,我叫他到以那来,他不过来,叫我们去纳雍老凹坝去,于是我和侦查员就出发往纳雍老凹坝走。当我们快到时,他说他们车坏了,我们就将车开到纳雍老凹坝的烤烟仓库等张青印等人,大约半小时,头天上我们车的小伙就带起一个叫张红的小伙来,他们来时开一辆蓝色轿车来,两人就上了我们的车,他们叫我们拿钱给他们看后,就对我们说,张青印已经在前面拿货了,叫我们往伍佐河方向走,头天在以那来拿样品给我们看的小伙就坐在我们的车上,张红就开着他的蓝色轿车往前走,走到平寨,我就看见张青印骑着摩托车在路上,他叫我们往前走,张红也叫我们开在前面,他去拿货,张红就开起他的蓝色轿车调头了,我们就停下去等他,一会,张红就带起樊忠荣来了,还有张青印骑着摩托在上面,一上车,樊忠荣就把两包毒品海洛因递给张哥(化装侦查员),同时叫张哥把钱给他,张哥就发出信号,一分钟的样子,外围的侦查员就冲上来,把张红、樊忠荣抓获了,另外一个小伙跳下坎去跑脱,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两包,再返回去抓张青印时,他已经跑了。12、证人寗永琴证实:因为我丈夫张勇的脚被打断,不能开车,又被送水城矿务局医院医治,所以把车(贵B×××××比亚迪轿车)留在家中,才被张红开出去。13、同案张红供述:2013年4月27日我和樊忠荣从水城回到纳雍县,我打电话联系张青印,问他在纳雍县租到房子没有,我要去他那里。他说他在家的,于是下午5点我到他家,我叫他给我点毒品海洛因吸食,他拿出约0.5克出来,我就和张青印及他的一个朋友三个人一起吸食,樊忠荣没有和我们一起吸食。吸食完后,张青印就说他有一单生意要做,他要和他的那个朋友一起送毒品海洛因样品到织金县以那镇来,我和樊忠荣就一起坐张青印的面包车到纳雍县乐治镇。下午后我和樊忠荣就各自回家了。次日中午11时许,张青印说他有事找我。过了20多分钟张青印就开车来到我家,和他一起来的还有头一天和我们一起吸毒的那个人。进我家后张青印拿出毒品海洛因来我们三个就一起吸毒,在吸毒过程中,他说昨晚他和他朋友开车送毒品海洛因样品到织金县以那镇去,担心他的车子被发现,叫我今天开车送他们到纳雍县老凹坝乡去交易毒品海洛因,当时我同意了。在我们吸毒过程中,张青印接到买家的电话催交易毒品,在13时许我就开车牌号为贵B×××××的蓝色比亚迪轿车(我三哥张勇的)送张青印及他的那个朋友到纳雍县老凹坝交易270克毒品海洛因。在车上,张青印给我说毒品交易成功后他拿2克毒品海洛因或者1,000元给我,来到老凹坝加油站,张青印给我的车加了200元的汽油,在加油的过程中,他还叫我联系樊忠荣来老凹坝乡平寨村帮办点事,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樊忠荣叫他来。打完电话后,张青印叫我把车开到老凹坝乡平寨村,在这段公路上看买家的车,是一辆车牌号为贵A×××××的车,看这辆车是否有车子跟踪,安不安全,我就开着车子和张青印及他的朋友往平寨方向走,到平寨时我们看见买家的车,一直到老凹坝口我才把车停下,张青印就打电话给货主,问货主在哪里,货主说在老凹坝街上取钱,叫他等会儿,张青印挂完电话后打电话给买家说车子爆胎了,在补胎,叫买家在平寨那里等。大概过了半小时,张青印等不了啦,就叫我开车去接货主家两口子。我们到了老凹坝乡街上的农村信用社,在门口见到了货主(是一对夫妻,开农用车的,男的比女的矮一点,女的大概165cm,他们大概40左右岁,本地口音,男的皮肤较黑)。张青印给货主说买家很急,货主就没取钱了,货主开着他们的农用车回平寨村了。我们跟着货主的车走,快到平寨时,张青印就下车上了货主的车,临走时还叫我和他的朋友去买家车上看钱,并拿了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给了他的朋友,讲这包毒品有150克。后来我就开车带着他的朋友往织金县方向走,在平寨村的公路上见到了买家的车子,张青印的朋友包着那包毒品去买家车上看钱,我们数了一共是11万元,还把手机留给了买家。看完后,我就联系张青印,张青印讲搞定了(指剩下的120克毒品海洛因拿到了),说块状的是150克,单价是410元,粉块状的是120克,单价是400元,总共是109500元,并叫我们开车往织金县方向开,我们下了买家的车后到我的车上,张青印的朋友就把那15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我,然后他就上了买家的车,我开着车子往织金县方向走,买家的车子一直跟着。开了一段路程后张青印打电话给我说交易的毒品少了8克,因不足270克,让他们减去3200元钱。然后我就下车给买家说毒品数量不足,叫他们减钱。讲完后我就继续往前看,买家的车就停在路边数钱。走了一段距离我就看见张青印骑着一辆摩托车和我相向而过,他用手示意樊忠荣就在我前面不远处的路边,我刚开了一段路程就看见樊忠荣站在路边,我就停下车把那150克毒品海洛因拿给了樊忠荣,樊忠荣拿到这150克毒品海洛因后就往后面的一个小路坎跳下去,我继续往织金县方向开,开了一段路程后又调头往纳雍方向走,开了2、3分钟后我就遇见买家的车,我示意买家停车,买家就在原地等我,我开车继续往纳雍县方向走,到之前我把毒品放在樊忠荣的那里。樊忠荣上车后我们就去见买家。我开车到了买家等我们的地方后,樊忠荣就带着毒品海洛因到了买家的车上,我则把车调头停在买家的车后。我下车后到买家的车边观察是否有可疑的情况。樊忠荣和张青印的朋友则和买家在车上交易毒品,接着买家叫我上车,我就上车去了。上车后,我看见买家正准备称毒品海洛因,我叫他搞快点,至于樊忠荣和张青印的朋友说什么我记不清啦。买家还没开始称,我们就被前后开来的两辆车拦住,从车上下来的人就把我和樊忠荣抓获,张青印的朋友则逃跑了,并缴获了我们带去交易的毒品海洛因(总共有2包,一包外用白色塑料纸包装内用无色塑料纸包,另一包用黄色塑料纸包装;一包是块状,一包是粉末状)。14、同案樊忠荣供述:2013年4月27日下午,我和张红从水城来到纳雍,张红叫我一起去张青印租房那里,我们到了之后,张青印就拿毒品海洛因给张红及他的一个朋友吸食,张青印也跟着他们吸食。后来我和张红坐张青印的面包车回纳雍县乐治镇。次日早上10点多钟,张红打电话给我说,他今天准备还钱给我。中午一点过钟我又接到张红电话,他叫我来老凹坝平寨村帮张青印办点事情。我从乐治打摩的到老凹坝平寨村我表哥家,没多久,张红就打电话来告诉我他已经到平寨了,并叫我到路边等张青印,我在我表哥家门口等了约20多分钟就遇见了张青印,他给了我一包毒品海洛因叫我往下走,还说回头把钱给我。随后张青印就骑着摩托车往老凹坝方向走,我就拿着毒品海洛因往伍佐河方向走,我大约走了五百米就遇见张红开着车(车牌号是:贵B×××××)往伍佐河方向过来,他就和我打招呼把一包毒品海洛因从车窗里递出来给我,并叫我等他一下,接着张红就开着车往伍佐河方向继续走了,我就跳下路边的小路坎下等张红,大约几分钟后张红就开着贵B×××××这辆车回来接我,并叫我上车带毒品去交易,随后我就和张红开着车调头往伍佐河方向走,没多远就看见了买家开的面包车在前面停着,于是,我们把车停下,张红就叫我拿着两包毒品海洛因上买家的车去交易,然后顺便把钱拿回来。随后我就把小的那包毒品海洛因放在衣服的兜里,大的那包我拿在手上就上了买家开的面包车的后排座位,上车后我看见车上有三个人,前排座位有两个人和后排座位上有一个人,随后我弯下腰把两包毒品海洛因放在前排位置的中间(手刹处),我就叫买家把钱给我,买家要求先称一下两包毒品海洛因再把钱给我,随着,张红就下了车,来到了交易的车辆的车门边站着,后来买家叫张红上车来,在外面不好。张红上车后没多久,就有两辆车分别从前后围上来,随后车里的另一个人就拉开车门往外跑,我就跟着他一起跑,没跑几步就被抓获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15、同案何会军供述:2013年4月27日晚上,张青印叫我与他去织金以那,到了织金以那小广桥时,就遇到一人轿车,张青印就拿毒品海洛因样品给我,叫我拿去给轿车上的人,我就将毒品样品给了轿车上的驾驶员,随后我们就回纳雍了。次日,张青印叫我与他一起去纳雍老凹坝,我和他开着他的红色面包车一起往老凹坝方向走,到了乐治路一户人家时,他就停下了车,说叫我等一下,他办一点事,二十左右分钟,他叫我下了面包车,接着叫我和他上了一辆蓝色轿车,和我一起上轿车的除了张青印,还有两个人,这两人我不认识,张青印也没有介绍。上车后,那两人其中一人开车往老凹坝方向走,行驶一段路程后,那两人中没有开车的一个就下车了,我们到老凹坝街上时,张青印就下了车,其下车时叫我与开车的那个人一起先走,他坐其他车在老凹坝的平寨与我们汇合,并叫我听开车那人的话,过后给我1000元钱。我和开车的人往老凹坝平寨方向走,到平寨附近时,我们就遇到一辆面包车,开车那人就下车与面包车上的人说话,面包车随着调头往织金方向开去,开车那人回到我们轿车上对我说,叫我上刚才与他说话的面包车去,如果看见面包车上有人打电话,就叫我下车来给他讲,他开车在后面跟面包车,我就从轿车上下来,上了面包车,面包车和我们的轿车向老凹坝平寨方向开去。到了平寨后,面包车和我们的轿车都停了下来。几分钟后,和我们一起的在老凹坝街上下车的男子及与我们一起开轿车的男子上了面包车,上面包车后,他们拿出了两包东西,并打开给面包车上的人看,面包车上的人就说,称有多少,正在称时,附近冲出来几个警察,和我一起上面包车的两个男子就被抓住了,我趁乱跑了。16、被告人张青印供述:案发前一天(具体时间忘记了),我朋友罗某2打电话给我,叫我帮他联系毒品海洛因,我说联系好后再打电话给他。当天我就分别联系吴兴国、张红,吴兴国说他有150克、张红说他有110克毒品海洛因,我电话给罗某2讲了,晚上时,罗某2叫我送样品到织金以那镇去看,于是我和何会军开了一辆面包车到以那小广桥处,罗某2没下车,他叫我拿样品到车上给他看,我们拿样品给罗看后就回纳雍了。回纳雍后,我打电话给罗某2,讲好了交易单价。次日早上,罗某2打电话给我说准备交易,定好交易地点在老凹坝。我和何会军开车到张红家,张红说他亲自送货点钱,我又打电话给吴兴国,叫他把货准备好。然后,我和何会军、张红开着张红的哥的轿车来到老凹坝街上,遇到吴兴国时,他开一个农用车拉沙,我就上了吴兴国的车去拿吴兴国的货,张红与何会军就去与买家点钱,一会儿张红打电话给我叫我拿货给他叫来的一个兄弟。我就骑着吴兴国的摩托车送货给了张红叫来的那个人,我就回纳雍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青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伙同张红、樊忠荣、何会军贩卖毒品海洛因25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青印所提其仅是介绍同案张红等人认识,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经查,同案张红、樊忠荣、何会军均供述张青印联系买家,联系毒品,安排交易,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存在特情引诱;被告人张青印仅是毒品交易的介绍人,其作用地位与同案张红相当;张青印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张青印在短期内能联系到大宗毒品,说明其是有货待售,不存在特情引诱;张青印联系买家,联系毒品安排交易,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作用地位高于张红;张青印在侦查机关如实交代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青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青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2030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贵川审判员 季 琥审判员 吴 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