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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贾金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原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女,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罗兴贵,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军,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涪刑初字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20日,因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12月18日,因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绵阳市涪城区加入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所谓“五级三阶”制、“民间资本运作倍增”的模式开展非法活动,加入人员需交纳33500元入股钱,并通过发展下线(包括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和按照自己与下线交纳入股份钱的多少分别晋级和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发展杨学某为下线,杨学某又发展杨国某为下线,杨国某下线又分别发展各自的下线。截止案发时,被告人贾某某的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在此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组织内部管理模式对其下线进行协调、管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高某某、贾某某案件的侦查程序是合法的;2.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系公安机关挡获;4.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其系传销人员,贾某某、高某某是团队负责人,贾某某等人给其讲课还出示了很多资料,他们说民间资本运作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回报很高,所以其交钱3.35万元加入该传销组织;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3年6月份的时候,杨国某对其说在四川绵阳有个项目很好,回报很高,叫他去到绵阳了解,杨国某带他到绵阳后见了杨国某,之后,安排其到别的地方去听课,这期间见了李玉虎、汪党辉、汪雪莲、唐桂英、祁宏毅、张龙、贾某某,他们都给其讲了课,还给其做工作叫其参加,2013年7月其交了3.35万元就加入了该团队,成为杨国某的下线;6.证人倪军刚的证言:其系朋友邬四保介绍来绵阳参与传销组织,交了3.35万元并成为邬四保的下线,这条线上线有贾某某和高某某,总的负责人是李玉虎;7.证人白彩维的证言:其系妹妹姜爱萍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姜爱萍、贾某某、高某某等人。下线有苏某某、祁芳芹、刘玉安、朱汉文等人;8.证人邹文雄的证言:交了3.35万元加入传销组织,成为邬四保的下线。贾某某是其上线人员之一;9.证人朱汉文的证言:经姜明明发展加入传销组织,李玉虎是团队负责人,他负责团队管理,主要负责收钱、管钱、发分红,其在加入组织的时候贾某某给其讲过课,并且其交钱的时候李玉虎和贾某某在一起收的钱;10.证人杨国某的证言:2011年经弟弟杨国某介绍到绵阳后,唐桂英给其讲了团队情况以及运作方式,之后,他们就安排其到别的地方去听课,这期间见了李玉虎、汪党辉、汪雪莲、唐桂英、祁宏毅、贾某某、李强、王宏宣,他们都给其讲了课,还给其一直做工作,2011年9月加入了传销组织,直接上线是杨国某,杨小周是其最上线,去的时候杨小周是最大的负责人,负责团队管理,他出局后就是李玉虎负责,主要负责收钱、管钱、发分红,高某某、贾某某也是团队老总;11.证人李军强的证言:2012年11月份,经武新华介绍到绵阳了解团队情况以及运作方式后,武新华就安排其到别的地方去听课,这期间见了李玉虎、汪党辉、汪雪莲、唐桂英、祁宏毅、张龙、贾某某、薛美华、张安治,他们都给其讲了课,还给其做工作叫其参加,2012年12月底其交钱加入了该团队;12.证人白文艳的证言:2013年1月份赵岁维说在四川绵阳有个项目很好,回报很高,叫其到绵阳了解,其到绵阳后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组织的贾某某、李玉虎、汪党辉、唐桂英给其讲课,做工作叫其参加,2013年1月其加入了该团队,自己交的钱和下线交的钱都是交给李玉虎、贾某某、汪党辉三个人的,分红是李玉虎、贾某某两个人发放的;13.证人邬四保的证言:其是2013年经赵岁维介绍到绵阳听了李玉虎、祁宏毅、贾某某、姜爱萍等人讲课后,高某某和贾某某两人又单独接见了他一次,给其讲参加肯定可以赚大钱,其和妻子就交钱加入该组织,他们这条线的主要负责人是高友正和贾某某两个人,李玉虎、汪党辉等人也是负责人,不过他们负责另外一条线;14.证人刘玉安的证言:2012年7月底听李玉虎、贾某某等人给其讲课后就加入了绵阳的传销组织,他的直接上线是苏虎,贾某某是这条线的最高级;15.证人赵岁维的证言:2012年7、8月经贾某某做工作后交了3.35万元加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组织,上线有姜明明、姜爱萍、杨国某、杨学某等人,下线有王小宁、赵维叶、李雄强、白文艳、邬四保、祝建勇、邹文雄等十余人,她是中级经理,获取了4万余元的分红,管理他们这条线的是高某某、贾某某;16.证人高结实的证言:2012年11月份,经张广德介绍到绵阳了解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组织运作方式时听了贾某某、汪党辉、汪雪莲、唐桂英、祁宏毅、姜爱萍等人讲课,后交了3.35万元加入该组织,他的直接上线是张广德;17.证人姜明明的证言:2012年2月,其妹妹姜爱萍说在四川绵阳有个项目很好,回报很高。其得知后很有兴趣,然后跟姜爱萍到绵阳,姜爱萍带其见了团队的负责人李玉虎、贾某某、汪雪莲、汪党辉,李玉虎给其讲解了该项目的情况,之后,他们就安排其到别的地方去听课,2012年3月其加入了该组织;18.证人祝建勇的证言:其在2013年5月,经其舅舅邬四保介绍到绵阳加入互动民间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组织者是一个叫贾某某的女人,他交了3.35万元成为邬四保的下线;19.证人郑文军的证言:2014年12月经王新建介绍加入互动式民间资本运作的组织,交钱时是贾某某带到李玉虎家里去的,贾某某系该线的负责人,高某某是老总;20.证人李雪芹的证言:2012年12月加入绵阳互动式民间资本运作的组织,贾某某给其上过课,高某某为大老总,贾某某为负责人;21.证人王新建的证言:2012年9月加入绵阳“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组织,高某某、贾某某系该团队负责人;22.证人王海建的证言:2013年9月加入绵阳“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组织,贾某某是其参加的那条线的最高级,他和下线交个钱都是交给贾某某的,分红是李玉虎和贾某某发放给他的;23.证人牟献忠的证言:2011年11月,其朋友杨国某告诉其妻子姜爱萍说在四川绵阳有个项目很好,回报很高。其妻子去绵阳了解时经团队的负责人贾某某讲解后就参加了该组织,并交了一份钱3.35万元。后其妻子姜爱萍就介绍其参加,其上线是姜爱萍,姜爱萍上线是杨国某,贾某某是他们的老总,平时管理他们;24.证人李雄强的证言:2012年经赵岁维介绍到绵阳了解互动式民间金融组织的运作模式,贾某某、高某某均给其上过课,2012年10月就加入该组织,贾某某、汪党辉、高某某是组织的老总,其加入时交的钱和其下线加入时交的钱都是交给贾某某、汪党辉、高某某;25.证人白进学的证言:其系2012年12月加入“互动式民间资本运作”组织,高某某、贾某某系他们这条线上最高的负责人;26.证人杨炳智的证言:其系2012年7月加入“互动式民间资本运作”组织,高某某、贾某某均给其上过课,二人均为团队负责人,其和下线交的钱都是交给李玉虎和贾某某;27.证人姜爱萍的证言:2011年12月经杨国某介绍加入互动式民间资本运作组织传销组织,在绵阳御营坝见到团队负责人贾某某,之后就安排听课。后交钱就进入该组织。其上线有高某某和贾某某,其和下线交的钱都是交给李玉虎和贾某某;28.证人杨国某、杨学某、刘玉安、张海英、王新建、祁芳芹、何小林、朱汉文、惠牙婷、杨炳智、邹文雄、、李欢、许官平、李雄强、白文艳、杨国某、刘某某、赵维叶、均陈述贾某某是其上线,也是团队负责人,并且带起去交过钱还有讲过课;29.证人李玉虎的证言:其系另一传销案件的被告人。贾某某、高某某夫妇都是比其先加入互动民间资本运作组织,该组织无工程项目或产品。但他们两人是另外一条线的人,那条线基本上是贾某某在管事,高某某不经常在绵阳,贾某某是整个组织的大经理,管理那条线。他与贾某某是合作关系,相互给对方的下线上课,都是大经理,收钱时在一起,发钱的时候也在一起,贾某某的下线有什么事不会找其,只会找贾某某;30.证人祁宏毅的证言:高某某和贾某某系另一传销线的人,是夫妻,但高某某不常在绵阳,都是由贾某某负责管理,贾某某是负责全面管理团队,包括管人、管钱和讲课,高某某的情况不太清楚;3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其参与过传销组织,第一单系自己报的,由于身体原因回了西安,平时是妻子贾某某在负责和运营,自己回西安开车,其没有上过课,其是老总,隔一段时间就会到绵阳去看贾某某,在绵阳一般要呆几天,十多天就又回西安;3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2011年在杨小周的介绍下两次交了3.35万元人民币加入绵阳市互动式民间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高某某先期加入,后其加入到高某某的线下,然后就发展了杨学某等人,最后从初级经理上升为大经理级别;33.另有辨认笔录、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举报材料以及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等证据在案证实相关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贾某某提出如下上诉理由:一、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其下线人员不足三十人,仅十余人,其对组织人员所辨认的结构图有异议;二、原判量刑过重;三、原审未允许上诉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辩护权。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贾某某涉案人数原判定案比较模糊,不能清晰证明贾某某下线人数确有三十余人,原判定案证据不足;二、该案侦查机关向所有检举人统一提供下线人员结构图有诱供之嫌,该结构图证据应当按照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三、原判量刑不当。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绵阳市涪城区加入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发展杨学某为下线,杨学某又发展杨国某为下线,杨国某下线又分别发展各自的下线。二审查明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下线为十余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界定为: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以及层级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本案中,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此外,本案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证明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锁链。故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二、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宣告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明文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代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